第一章:一般规定
1.1 定义
普通车辆:是指公民或组织团体以出行为目的所购买的车辆,具有非营利性。
营运车辆:是指公民或组织团体以盈利为目的所购买的车辆,营运车辆通常应有明显性标识,使得他人可以一眼识别出来。营运车辆和普通车辆的划分为:1.是否具有明显的营运标识 2.是否以营运为目的。
紧急车辆:是指政府各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安全而配备的专业性车辆,紧急车辆应当配备明显警灯、明显标识,并在紧急状态下应当开启警灯鸣响标识,判断紧急车辆与其他车辆的区别应当定义为:1.是否具有明显的警灯或明显标识 2.是否开启了警灯或其他紧急警示方式。
(a)“营运车辆限停”是指不允许车辆在其范围内停车的区域,通过任何人行道上的标志、标记或分区显示,指的是道路的一部分,但是允许营运车辆驾驶员临时停车以装载或卸载商品或乘客。
(b)“普通车辆限停”是指车辆可以停车等待的区域,只要驾驶员在其范围内呆在方向盘后面,通过任何人行道上的标志、标记或分区显示,指的是道路的一部分。
(c)“禁止停车”的定义是指车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停车的区域,无论是上下乘客、等人到达还是装卸货物。
(d)隧道被定义为通道——无论是通过地面、石头还是基础设施挖掘而成——并且除了两端的入口和出口之外立即封闭,同时没有供行人行走的人行道。隧道内禁止任何车辆停车,但以下车辆将获得豁免
1.车辆出现问题无法行驶,或者继续行驶会导致威胁安全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停车的任何车辆。
2.因履行公职,开启警灯或紧急标识的政府车辆。
3.以救援为目的的拖车类营运车辆。
(e)“私有财产所有人”或简称“所有人”是指拥有土地或财产私有化部分的个人或实体,无论所述土地或财产是用于商业、居住还是其他目的。
(f)`商业财产'被定义为土地或财产的任何私有化部分,其目的是为其私人财产所有者和/或雇员创造收入,但公寓大楼和住房除外。
(g)`非商业财产'的定义是土地或财产的任何私有化部分,其目的是不为其私人财产所有者创造收入。
(h)私有财产是非政府法律实体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称谓,无论该财产是用于商业、居住还是其他目的。
(I)“停车区”是指停车场内的任何区域,供三面与路缘相邻的机动车辆停放,由停车场表面的标记指示,或由放置或竖立在停车场内的标志或任何其他结构指示。
(j)“人行横道”是指道路的一部分,通常包括在十字路口人行道侧线的延长部分或连接部分内,或道路的任何部分,通过路面上的线条或其他标记明确指示行人通过。在适用的情况下,人行横道的垂直白色分区线被定义为人行横道的一部分。
(k)“电动车辆”是指以全部为电机驱动,以电动能源为主要能源的车辆。电动车辆补充能源的 方式是充电。
(l)“摩托车”被定义为以在公共道路上运输为目的,由机械、机械或电池动力操作或驱动的两个轮子的任何运输方式。
(m)“高速公路”,也称为“快速公路”,是指名称末尾带有“公路”或“高速公路”的任何公共道路,该道路从一个城市、城镇或地方延伸到另一个城市、城镇或地方。
(n)“电动车辆充电器”是指任何向公众开放的部件、仪器、装置、机械装置或其他装置,旨在为电动车辆的电池充电。
(o)“危险报警闪光灯豁免”是指车辆故障、损坏或无法移动的情况下,因为故障开启了车辆的“双闪”。如双闪损坏或无法开启,应当在车后2m处布置明显危险警示标识,视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1.1 定义
普通车辆:是指公民或组织团体以出行为目的所购买的车辆,具有非营利性。
营运车辆:是指公民或组织团体以盈利为目的所购买的车辆,营运车辆通常应有明显性标识,使得他人可以一眼识别出来。营运车辆和普通车辆的划分为:1.是否具有明显的营运标识 2.是否以营运为目的。
紧急车辆:是指政府各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安全而配备的专业性车辆,紧急车辆应当配备明显警灯、明显标识,并在紧急状态下应当开启警灯鸣响标识,判断紧急车辆与其他车辆的区别应当定义为:1.是否具有明显的警灯或明显标识 2.是否开启了警灯或其他紧急警示方式。
(a)“营运车辆限停”是指不允许车辆在其范围内停车的区域,通过任何人行道上的标志、标记或分区显示,指的是道路的一部分,但是允许营运车辆驾驶员临时停车以装载或卸载商品或乘客。
(b)“普通车辆限停”是指车辆可以停车等待的区域,只要驾驶员在其范围内呆在方向盘后面,通过任何人行道上的标志、标记或分区显示,指的是道路的一部分。
(c)“禁止停车”的定义是指车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停车的区域,无论是上下乘客、等人到达还是装卸货物。
(d)隧道被定义为通道——无论是通过地面、石头还是基础设施挖掘而成——并且除了两端的入口和出口之外立即封闭,同时没有供行人行走的人行道。隧道内禁止任何车辆停车,但以下车辆将获得豁免
1.车辆出现问题无法行驶,或者继续行驶会导致威胁安全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停车的任何车辆。
2.因履行公职,开启警灯或紧急标识的政府车辆。
3.以救援为目的的拖车类营运车辆。
(e)“私有财产所有人”或简称“所有人”是指拥有土地或财产私有化部分的个人或实体,无论所述土地或财产是用于商业、居住还是其他目的。
(f)`商业财产'被定义为土地或财产的任何私有化部分,其目的是为其私人财产所有者和/或雇员创造收入,但公寓大楼和住房除外。
(g)`非商业财产'的定义是土地或财产的任何私有化部分,其目的是不为其私人财产所有者创造收入。
(h)私有财产是非政府法律实体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称谓,无论该财产是用于商业、居住还是其他目的。
(I)“停车区”是指停车场内的任何区域,供三面与路缘相邻的机动车辆停放,由停车场表面的标记指示,或由放置或竖立在停车场内的标志或任何其他结构指示。
(j)“人行横道”是指道路的一部分,通常包括在十字路口人行道侧线的延长部分或连接部分内,或道路的任何部分,通过路面上的线条或其他标记明确指示行人通过。在适用的情况下,人行横道的垂直白色分区线被定义为人行横道的一部分。
(k)“电动车辆”是指以全部为电机驱动,以电动能源为主要能源的车辆。电动车辆补充能源的 方式是充电。
(l)“摩托车”被定义为以在公共道路上运输为目的,由机械、机械或电池动力操作或驱动的两个轮子的任何运输方式。
(m)“高速公路”,也称为“快速公路”,是指名称末尾带有“公路”或“高速公路”的任何公共道路,该道路从一个城市、城镇或地方延伸到另一个城市、城镇或地方。
(n)“电动车辆充电器”是指任何向公众开放的部件、仪器、装置、机械装置或其他装置,旨在为电动车辆的电池充电。
(o)“危险报警闪光灯豁免”是指车辆故障、损坏或无法移动的情况下,因为故障开启了车辆的“双闪”。如双闪损坏或无法开启,应当在车后2m处布置明显危险警示标识,视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