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安地列斯州宪法
发表于 : 2024年 9月 26日 12:03
宪法条文
- 1.人人天生自由独立,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享受和捍卫生命和自由,获得、占有和保护财产,追求和获得安全、幸福和隐私。
- 2.新闻自由、言论、结社和出版自由权
(b) 出版商、编辑、记者或与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出版物有联系或受雇于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出版物、或新闻协会或通讯社的其他人,或任何有这种联系或受雇的人,不得被司法、立法或行政机构或任何其他有权发出传票的机构判定为藐视法庭, 拒绝披露在与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出版物有联系或受雇于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出版物时获得的任何信息的来源,或拒绝披露在收集、接收或处理信息以便向公众传播时获得或准备的任何未发布的信息。电台或电视新闻记者或与电台或电视台有联系或受雇于电台或电视台的其他人,或有这种联系或受雇的任何人,也不得因拒绝披露在广播或电视上为新闻或新闻评论目的而联系或受雇期间获得的任何信息的来源而受到藐视法庭的判决, 或拒绝披露在收集、接收或处理信息以向公众传播时获得或准备的任何未公开信息。
- 3.政治协商、参与权
(b)
- (1)人民有权获得有关人民事务进行的信息,因此,公共机构的会议以及公职人员和机构的著作应接受公众监督。
- (2)成文法、法院規則或其他權力,包括在本分部生效之日生效的權力,如果促進人民的访问权,应作广义解释,如果限制访问权,应做狭义解释。在本细分生效日期后通过的限制访问权的法规、法院规则或其他权力,应通过调查结果证明受限制保护的利益以及保护该利益的必要性。
- (3)本细分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取代或修改第1条所保障的隐私权,或影响任何法规,法院规则或其他权力的解释,只要它保护该隐私权,包括任何法定程序,以发现或披露有关治安官员的官方表现或专业资格的信息。
- (4)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取代或修改本宪法的任何条款,包括保障任何人不得在沒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情況下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或根据第7条的规定被剥夺法律的平等保护。
- (5)本细分不会明示或暗示废除或取消在本细分生效之日生效的访问公共记录或公共机构会议的权利的任何宪法或法定例外,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护执法和起诉记录机密性的法规。
- (6)本细分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废除,无效,取代或修改第四条,州法律或为促进这些规定而通过的立法规则规定的对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成员及其雇员,委员会和核心小组的程序和记录的机密性的保护;也不影响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关于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成员及其雇员、委员会和核心小组审议的允许证据开示的范围。
- 4.宗教信仰自由权
一个人并非因为他或她对宗教信仰的看法而无资格担任证人或陪审员
- 5.军队从属于文职权力。平时不得维持常备军。除非法律规定,否则士兵不得在战时在任何房屋中驻扎,或在和平时期未经所有者同意不得驻扎
- 6.奴隶制是被禁止的。除惩罚犯罪外,禁止非自愿奴役。
- 7.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被剥夺法律的平等保护。公民或公民阶层不得获得未以相同条件给予所有公民的特权或豁免。立法机关授予的特权或豁免权可以改变或撤销。
对非法侵入和暴力袭击(正在试图或已经试图非法地,并且(或者)强行,进入并非空置的住房、商行或汽车),主人、租户、委托保管人等,有权使用致命武力( deadly force)来保护其“堡垒”。
- 8.一个人不得因性别、种族、信仰、肤色或民族或族裔血统而被取消进入或从事业务、专业、职业或就业的资格。
- 9.不得通过获得法案、事后法律或损害合同义务的法律。
- 10.不得无理拘留证人。一个人不得因债务或侵权行为而入狱民事诉讼,或在和平时期因民兵罚款而被监禁。
- 11.人身保护令不得暂停,除非在叛乱或入侵的情况下公共安全要求。
一个人应由足够的担保人保释,但以下情况除外:
- (a) 在事实明显或推定重大的情况下犯有死罪;
- (b) 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犯有死罪;
- (c) 涉及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的重罪,或对另一人实施性攻击的重罪,但事实显而易见或推定很大,法院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释放该人极有可能对他人造成重大身体伤害
- (d) 重罪,即事实显而易见或推定很大,法院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该人以极大的身体伤害威胁他人,并且该人如果获释后很有可能实施威胁。
法院可酌情决定释放某人。
13.财产自由权和住宅保密权
不得侵犯人民的人身、房屋、文件和财物免受不合理扣押和搜查的权利;除非有可能的理由,并有宣誓或确认书支持,特别说明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押的人员和物,否则不得签发逮捕令。
14.重罪应根据法律规定起诉,要么通过起诉,要么在治安法官审查和承诺后,根据信息起诉。
15.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有权迅速接受公开审判,有权强迫代表被告出庭的证人,有权得到律师的协助为被告辩护,有权亲自与律师一起出庭,并有权与指控被告的证人对质。立法机关可规定证人在被告和被告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作证。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将人因同一罪行而两次置于危险之中,不得在刑事诉讼中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人,或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16.不得施加残忍或不寻常的惩罚或过高的罚款。
17.对国家的叛国只包括对国家发动战争,依附敌人,或给予他们援助和安慰。一个人不得被判犯有叛国罪,除非有两名证人对同一公开行为作证或在公开法庭上供认不讳。
18.非公民享有与公民相同的财产权。
19.婚前拥有的财产或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赠与、遗嘱或继承获得的财产是单独的财产。
20.本宪法保障的权利不依赖于美国宪法保障的权利。
21.人民有权在国家公共土地及其水域捕鱼,但为鱼类孵化场预留的土地除外,国家拥有的任何土地不得出售或转让,除非人民保留捕鱼的绝对权利;不得通过任何法律,规定人民进入本州公共土地在国家种植的任何含鱼水域捕鱼为犯罪;但是,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规规定捕捞不同种类鱼类的季节和条件。
22.本宪法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和禁止性的,除非以明确的文字宣布它们不是这样。
23.在刑事案件中,圣安地列斯州人民有权获得正当法律程序和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24.法院不得将本宪法解释为禁止立法机关或人民通过主动程序合并刑事案件。
(b) 为了保护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传闻证据应按照立法机关的规定或在人民通过主动程序规定的初步听证会上予以采纳。
(c) 为了提供公正和迅速的审判,刑事案件中的发现应是立法机关或人民通过主动程序规定的对等性质的。
25.
- (a) 国家不得在公共就业、公共教育或公共合同中以种族、性别、肤色、族裔或民族血统为由歧视或给予任何个人或群体优惠待遇。
- (b)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基于性别的真正资格,这对于公共就业,公共教育或公共合同的正常运作是合理必要的。
- (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使自本节生效之日起有效的任何法院命令或同意令无效。
- (d) 就本节而言,“州”应包括但不限于州本身、任何市、县、市和县、公立大学系统,包括圣安地列斯大学、社区学院区、学区、特区或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政府机构或州内。
- (e) 无论受害方的种族、性别、肤色、民族或国籍如何,违反本节的补救措施应与违反当时有效的加州反歧视法的补救措施相同。
- (f) 本节应自动执行。如果发现本节的任何部分或部分与联邦法律或美国宪法相冲突,则应在联邦法律和美国宪法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执行该部分。任何无效条款应与本节的其余部分分开。